聘用协警因公伤残 法院判决单位支付费用

2015-11-09 16:05:08 127
2012年3月10日原告王兵与县公安局阿克切克力派出所签订(社区)警务室协警人员岗位协议书一份,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2013年8月22日王兵在为派出所拉羊粪时由于拖拉机出现故障,维修过程中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1、胸12骨折滑脱伴完全
  2012年3月10日原告王兵与县公安局阿克切克力派出所签订(社区)警务室协警人员岗位协议书一份,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2013年8月22日王兵在为派出所拉羊粪时由于拖拉机出现故障,维修过程中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1、胸12骨折滑脱伴完全截瘫;2、腰1横突骨折;3、坠积性肺炎。2014年6月9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地)人社工伤认【2014】292号认定书认定王兵所受伤害为工伤。2014年9月16日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阿地劳(初)鉴2014年381号鉴定结论书鉴定为工伤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王兵在住院期间县公安局已支付医疗费238213元。
  
  另查明,王兵在住院期间自己垫付医疗费11809元,因住院产生交通费1700元,王兵五次共计住院天数为10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27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兵为县公安局阿克切克力派出所警务室协警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地)人社工伤认【2014】292号认定书认定原告王燕兵所受伤害为工伤。被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阿地劳(初)鉴2014年381号鉴定结论书鉴定为工伤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关待遇,故王兵主张要求解除与被告阿瓦提县公安局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王兵主张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及由被告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王兵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王兵主张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因王兵系二级伤残按照法律规定需按月支付。县公安局支付王兵医疗费11809元、交通费1700元、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436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7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4532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550元、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541元到王兵达到退休年龄为止、按月支付王兵生活护理费1455.8元到退休年龄为止、并补缴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张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