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被告张于不仅赖着不还钱,连法院开庭都不理睬。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张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支持了原告柳海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
俗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被告张于不仅赖着不还钱,连法院开庭都不理睬。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张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支持了原告柳海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被告张于从原告柳海处借款50000元,当日柳海通过中国邮政银行将该款转至被告张于账户中。被告张于2015年3月25日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归还该款。转眼了5月,被告却没有要还款的意思,当柳海找被告张于要求还款时,张于却躲起来,无奈之下,柳海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于立即归还借款。
承办法官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于向原告柳海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故被告张于应当归还该笔借款。被告张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张于归还原告柳海借款5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张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