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徒刑

2015-11-10 14:32:31 103
被告人胡某分包了某地的工程的劳务工程,之后聘请了多名民工入场施工。工程完工后,胡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某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未支付。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某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晨携带妻子乘飞机逃匿
  被告人胡某分包了某地的工程的劳务工程,之后聘请了多名民工入场施工。工程完工后,胡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某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未支付。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某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晨携带妻子乘飞机逃匿,后被抓获。被告人胡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含有要求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置条件的法律文书。行为人在被责令支付后以逃匿方式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