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罪刑事案件,被告人汪敏串门一时糊涂摸走邻居家2250元现金,案发后主动退赔,被法院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汪敏进入王老大家中,乘房中无人,打开房内蓝黑色背包将其中225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罪刑事案件,被告人汪敏串门一时糊涂摸走邻居家2250元现金,案发后主动退赔,被法院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汪敏进入王老大家中,乘房中无人,打开房内蓝黑色背包将其中2250元现金及两部手机盗走。经价格认证局估价鉴定两部手机价值700元,共计盗窃价值29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望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汪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汪敏进入王老大家中,乘房中无人,打开房内蓝黑色背包将其中225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500元的HTC手机盗走;将该背包内的另一部价值200元的OPPO-A520手机扔到了房内。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汪敏认罪态度较好、其盗窃财产已退还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