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晚在大关县木杆镇向阳村攀槽湾处盗窃大关县工业有限公司旧铝电线9圈。经大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6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晚在大关县木杆镇向阳村攀槽湾处盗窃大关县工业有限公司旧铝电线9圈。经大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6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法院依法判处。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取得合法收入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不劳而获、铤而走险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赵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