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上未避让行人 出事故负全责

2016-01-14 16:34:59 110
2014年10月某日,赵某驾驶某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出租车,沿西安市沣惠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沣惠南路特警支队附近时,逢原告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步行至此,赵某所驾车辆右前侧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倒地受伤。此次事故造成谢某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4万元。
  2014年10月某日,赵某驾驶某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出租车,沿西安市沣惠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沣惠南路特警支队附近时,逢原告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步行至此,赵某所驾车辆右前侧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倒地受伤。此次事故造成谢某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4万元。
  
  法院认为,赵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规定。同时,赵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好事发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赵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赵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但因为出租车,保险公司免赔率较高。经法院主持协商,保险公司共赔偿谢某各项损失达九万余元,赵某作为出租车的实际承包人,亦承担一万余元。
  
  本次事故又是一起遇人行横道未让行人导致的。遇行人横过道路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常识,更何况本案中的谢某走的是人行横道,即所谓的斑马线。部分机动车驾驶人置这些安全行车常识及规定于不顾,心存侥幸心理,很多机动车司机内心有这样一种优越感,即机动车理应优先通过权,行人应当主动避让。
  
  不得不提的是,许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为了及时救助伤者,驾驶直接开车载伤者去医院救治,而没有在事故现场进行标记,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实无法核实。交警很可能据此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及时救助伤者,既是义务,亦是社会正能量,此类行为理应得到赞扬,但一定要做好事故发生地的标记工作,以使以后的交通事故处理自己能得到有力的证据依据,做好事不能吃哑巴亏。
  
  (王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