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货物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6-01-15 16:28:07 119
2014年9月某日,李某驾驶小汽车沿西安市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曲江转盘西侧附近时,不慎与临时停放的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此次事故造成李某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三万余元,产生各类损失8万元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4年9月某日,李某驾驶小汽车沿西安市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曲江转盘西侧附近时,不慎与临时停放的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此次事故造成李某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三万余元,产生各类损失8万元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五十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廊灯和后位灯”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查明,本次的原车主将车卖给他人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由现在的现在的实际车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最终此案得以调解结案,保险公司共赔偿李某6万余元,驾驶人赔偿1万余元。
  
  机动车严禁超载既是安全出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机动车驾驶人的常识。可还是有许多驾驶人为了多拉货、多载客,超载现象十分严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行为。马路上违规停放的车辆很多,这些乱停放的车辆要么没有固定的停车位,要么觉得停车位的收费过高,要么图方便,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自己的车辆要受到损害,很可能因为违规停车而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随之而来的就是民事赔偿责任。
  
  (王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