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居住出意外 法院依法作判决

2016-02-15 15:55:13 131
黄某、肖某在租住卢某、吴某的房子期间,黄某、肖某的儿子黄某某从卢某、吴某的房子掉下导致黄某某死亡。黄某、肖某将卢某、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卢显先、吴海洪出租属其所有的座落于广西兴业县某处的房屋给原告等人等人居住,
  黄某、肖某在租住卢某、吴某的房子期间,黄某、肖某的儿子黄某某从卢某、吴某的房子掉下导致黄某某死亡。黄某、肖某将卢某、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卢显先、吴海洪出租属其所有的座落于广西兴业县某处的房屋给原告等人等人居住,被告亦在事发处设置了不锈钢围栏、围墙作为安全措施,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事发时,原告的儿子黄某某已年满21周岁,属完全行为能力人,翻过围栏再爬过围墙到邻居家捡其掉下的裤子具有危险性应当知晓,而黄某某仍然而为之,故导致本事故的发生是黄某某自身所致,与被告不存在着任何关系,被告亦没有过错,被告卢某、吴某不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肖某要求被告卢某、吴某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
  
  (覃源  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