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办理过户收人钱财 办事不成户被告上法庭

2016-02-19 17:18:08 135
李某在天山北路有一处底商门面房,因历史遗留问题,该门面房的房屋产权证一直没有办理。被告蒋某自称可以办理该门面房产权手续向李某要了100000元的过户费用。现在李某因门面房仍未过户也未退钱为由诉至法院。 2012年11月11日,原告李某通过拍卖程序竞得位于
  李某在天山北路有一处底商门面房,因历史遗留问题,该门面房的房屋产权证一直没有办理。被告蒋某自称可以办理该门面房产权手续向李某要了100000元的过户费用。现在李某因门面房仍未过户也未退钱为由诉至法院。
  
  2012年11月11日,原告李某通过拍卖程序竞得位于哈密市天山北路某号房产。2013年3月19日,某银行与原告签订《标的移交确认书》,向原告移交上述房产,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4年1月3日,被告姜某以可以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收取原告李某现金100000元,并向李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李某办理房产过户费用壹拾万元”。现原告李某以被告姜某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亦未退还过户费用为由,诉至哈密市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被告姜某是否应当向原告李某返还10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姜某以为原告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由,向原告李某收取100000元过户费用,有被告姜某出具的收条佐证。被告姜某未为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当将收取的费用返还给受损人即原告李某。原告李某主张自2014年1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该院按照关于借贷支付逾期利率的法律规定,对于自李某起诉主张返还之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遂依法判决被告姜某向原告李某返还现金1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房屋过户是房屋买卖中的附随义务,且关系重大,买房人切莫听信他人或中介的片面说辞,将过户事项转移给他人,应通过正规途径实现过户目的。
  
  (张庆元  谢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