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私制假盐的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案件,两被告人系夫妻,妻子王萍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000元,丈夫刘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 案情:被告人王萍及其丈夫刘维在鲁甸县文屏镇联合村二社其家的仓库内,雇用
近日,鲁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私制假盐的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案件,两被告人系夫妻,妻子王萍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000元,丈夫刘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
案情:被告人王萍及其丈夫刘维在鲁甸县文屏镇联合村二社其家的仓库内,雇用戈立国、戈立群等人,用“博他喜”牌工业盐翻装成“白象”牌食用盐进行非法经营。鲁甸县公安局在王萍家的简易仓库内查获白色袋装“博他喜”牌精制工业盐47.4吨、红色袋装“白象”牌精制工业盐4.9吨、白色外包装和精制洋芋袋装10公斤“白象”牌盐16.65吨、1公斤装“白象”牌盐1.35吨、0.5公斤装“白象”牌盐1.375吨、散盐0.5吨,合计72.175吨。同时查获翻包用的包装袋、包装机、塑封机、锑盆、台秤等工具,并将查获物品依法扣押,抽样后委托云南省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结果均不符合食用盐标准。案发后被告人王萍、刘维便逃往昆明,1年后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院认为,被告人王萍、刘维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利用工业盐翻装成食用盐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萍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还传递纸条给被告人刘维,指使被告人刘维翻供,其认罪态度较差,没有悔罪表现,应予以严惩。被告人刘维维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主动缴纳罚金,应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不要再等待观望,不要再犹豫彷徨。至今仍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早一天投案自首,就能早一天得到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法律的“宽大”之门就会早一天向这些人打开。(以上人名为化名)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