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计生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案件,本案起诉前因原告在网上发帖曾备受社会关注。 经查,2013年7月28日,巧家县老店镇营上村三名村干部按照巧家县老店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到马家坪社开展计划生育工作,途中遇到受害人郭某某便要求其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计生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案件,本案起诉前因原告在网上发帖曾备受社会关注。
经查,2013年7月28日,巧家县老店镇营上村三名村干部按照巧家县老店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到马家坪社开展计划生育工作,途中遇到受害人郭某某便要求其去做节育手术,郭提出要回家拿衣服和烟叶,三名村干部便跟郭一起到郭家院坝内等候,郭先后两次分别进入两个房间,出来后准备随村干部前去实施手术时,被郭的二叔拦住,此时郭某某蹲在房屋拐角处口吐白沫,三名村干部见状便离开现场,并商议“如果镇上的领导和公安机关问起就说我们三个从郭家离开的时候,郭某某是好的,没有发生什么异常”,之后郭某某死亡。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郭某某心血、肝组织中检出敌敌畏成分,2013年8月9日,巧家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郭某某系敌敌畏中毒死亡。”另查明,郭某某夫妇共生育两个儿子,事发时均已成年,郭某某已年满59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巧家县老店镇人民政府未提提供证据证实郭某某夫妇属于巧发(2006)15号和巧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的,在2006年3月1日至2013年7月28日期间内,因外出务工、经商、逃避计划生育导致尚未实施“结扎”手术,但仍须继续实施“结扎”手术的对象,相反巧家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提供的证据证实郭某某之妻每年都参加查环查孕,故被告巧家县老店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条的规定,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巧家县老店镇营上村三名村干部见郭某某口吐白沫倒地,没有及时施救,而擅自离开现场,故郭某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巧家县老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死者郭某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被告巧家县老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是导致郭兴聪死亡结果的唯一原因。综合考虑本案损害发生的过程,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死亡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决被告巧家县老店镇人民政府赔偿郭某某家属209516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文: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