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长途客车上诈骗获刑一年五个月

2016-04-19 16:17:35 115
一男子在长途客车上设局以抛三公的方式实施诈骗,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9时许,为骗取钱财,经密谋后,被告人阮某某伙同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曾某某、邱某某(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乘坐钦州至玉林的客车,途经玉林至铁山港的高
  一男子在长途客车上设局以“抛三公”的方式实施诈骗,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9时许,为骗取钱财,经密谋后,被告人阮某某伙同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曾某某、邱某某(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乘坐钦州至玉林的客车,途经玉林至铁山港的高速公路路段时,黄某甲扮演江苏人以寻找老婆为由,假装和阮某某、黄某丙、黄某乙等人刚认识。之后,阮某某、曾某某、黄某丙、黄某甲、黄某乙等人设局以“抛三公”的方式实施诈骗,黄某甲负责发牌,阮某某、黄某丙、黄某乙等人负责诱骗车上的乘客参“赌”以骗取钱财,骗得被害人龚某某现金20000元和物值3280元的黑色苹果手机1部。被告人阮某某分得赃款3000多元并已挥霍。
  
  兴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实施诈骗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阮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兴业法院依照法律判决:被告人阮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文:梁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