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着重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证渠道。这充分说明了党和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着重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证渠道。”这充分说明了党和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信访工作指明了方向。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景汉朝在全国法院涉诉信访信息化建设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涉诉信访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在继续深化视频接访系统、网上申诉平台运用基础上,加大创新力度,以信息化手段畅通参与涉诉信访工作渠道,不断拓展为民服务空间。要以信息化建设为保障,强化源头治理能力,提升依法治访能力,创新第三方参与信访化解机制,实现对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理的全程监督、全程留痕和动态跟踪,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适应新形势,把信息化与信访工作深度融合,以涉诉信访大数据,打造各类风险预判预警体系,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新形势、新常态下,法院信访举报工作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集体访、重复访等,已经成为影响法院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一大因素。如何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处置机制,切实发挥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已是当前法院迫在眉睫的问题。做好人民法院涉法涉诉工作,保证法官清正廉洁、公正司法、高效为民,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法院信访举报的特点
目前法院涉法涉诉信访人员较多。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法院处在调处社会、经济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民、行政案件都有一定的对抗性,当事人反映裁判不公的较多;二是国家法制还不健全,一些当事人不愿尽法律义务致使另一些当事人要求实现法律权益,要求兑现裁判内容的多;三是有些审判人员素质不高,办案辩法析理能力不强,不能使当事人信服。有些案件审判中环节性、程序性工作不细不全,造成当事人猜疑,反映法官违纪违法的多;四是个别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致使当事人不满。这样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增大了法院的涉法涉诉涉诉信访总量。
法院信访举报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信访业务的职能性。与一般信访工作相比,在工作的法规依据、任务职责、受理范围和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程序、要求、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二是反映问题的集中性。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绝大多数来源于当事人,一般都跟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关。三是处理程序的法定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应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当前法院信访举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信访举报人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问题:
1、对投诉举报的事实不负责任,有的为达到个人目的编造虚假情况等。
2、当裁判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不接受、不执行,形成重复访、闹访等现象。
3、不遵守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无理缠访,扰乱工作秩序。
(二)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问题:
1、纪检信访职责的分工不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从司法廉洁的角度来预防和查处违法违纪。实践中,处理涉诉涉法信访问题占了纪检监察部门大量时间。
2、处理信访不够及时,造成群众误解而形成重复访。
3、督办力度不大,信访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到位。
4、不注重做思想工作,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对信访者不能在思想上有效疏导,化解矛盾。
5、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管理不严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对集体访还缺乏有效的处理机制和方法,对缠访、闹访和诬告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惩戒规定。
6、纪检监察人员处理信访的能力不够。目前基层法院监察室配备人员少,许多负责信访举报干部身兼数职,真正投入到信访中精力不足;二是对纪检信访的认识不到位,缺乏工作热情和信心;三是有些负责处理信访人员素质不能适应纪检信访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法院信访举报受理处置机制的完善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举报
要引导群众逐级举报,署实名举报。对少数妨碍信访秩序的,要协调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信访举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使广大群众明确在信访举报活动中的权力和义务。
(二)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规定,提高信访实效
目前指导法院纪检信访工作的规定仍有一定的滞后性,应进一步完善纪检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强化监督机制,保证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转变观念,整合力量
信访举报不仅仅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积极搭建并有效使用举报平台
对于现有举报平台,应当把它利用好,如对于举报电话,应该安排专人接听并记录,举报信箱应该摆在显眼处,并定期整理;除此之外,法院应积极拓宽各种信访举报渠道,详细列出举报方式及方法;同时,应充分利用网络举报的作用。
(五)改进工作作风,化解信访矛盾
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认真倾听来访群众的意见,善于运用说服教育、提供服务等方法疏导群众,化解矛盾。
(六)提高法官的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水平
要提升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驾驭全局和复杂局面的能力,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减少因判决而引起新的矛盾。要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强化判后答疑,缓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和不信任情绪。要结合“两学一做”活动和廉洁司法集中教育活动,严格贯彻落实“五个严禁”,不断加强政治素质的提高,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
四、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一是规范接待制度,向信访人发放信访明白卡,引导信访人按要求信访。统一制作《信访明白卡》告知信访人:1.反映干警违纪违法要提供两方面的材料。(1)检举举报书面材料,包括、检举、举报对象;举报、检举事项和事实;(2)相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和人证。2.反映案件裁判不公,要求再审或改判,需要提供三方面的材料。(1)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申诉理由。(2)原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和有关裁定书。(3)有关证据,主要指新的证据。3.催办案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审理案件的受理通知书,收费票据,开庭传票。(2)执行案件的生效判决。立案收费票据。(3)有关本案的裁定文书、通知等。
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尽管反映事项多,但归类后主要有以上三类。长期以来,一些信访案件的落实不好,就是信访过程中,信访当事人和被访对象对信访事项各执一词,缺少必要的有关证据材料,影响了信访案件的处理。有些历史问题,时间长了,材料找不到,有些是信访人的问题,认识偏激,没有证据,无理纠缠。通过发放明白卡,意在引导信访当事人有理信访,依法信访。
二是完善登记制度,规范信访受理办理行为。条例规定:“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处理。”这是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即强调时效性和程序性,要求信访部门不得敷衍、拖延。结合基层法院情况,应当建立制度,完善办案手续。1.统一入口。院信访接待室建立台帐,包括上级交办案件台帐和接待信访台帐,强化对信访案件的管理。2.完善调度制度。按照随时交办、集中调度的思路,上级交办和自接信访案件及时交办和转办,通过一对一的交办,明确办案时限,提出结案要求。每月进行一次调度工作分析。院分管领导听取办案人员的情况汇报后,要研究办案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规范承办制度,明确责任,搞好案件分流受理。《信访条例》规定处理信访的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根据法院现行工作机构设置,要对以下四类案件进行归口分类:1.投诉干警违法违纪的,信访室受理后填写信访案件转办卡,交院纪检组监察室处理,纪检组监察室通过调查核实,拿出初步处理意见。不属实的,向当事人反馈情况,交换意见,做好息诉工作;属实的报院党组,对有关干警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2.反映裁判不公,要求再审改判的,信访室受理。通过审查申诉书、有关证据和原审卷宗,合议庭进行合议,不应当提起再审的作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坚持申诉的向审委会报告,根据审委会意见出具驳回通知书;应当提起再审的,根据审委会意见,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提起再审。3.催办案件,信访室受理。填写案件催办卡,报分管领导,交办案庭办理,按期办结的,填写案件回访函,征询当事人意见。到期未结的,移交到院案件质量监督委员会处理,监督委员会发督办令对案件进行监督,直至办结,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条例进行处理。4.反映执行措施错误的,填写转办卡交案件质量监督委员会处理。监督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听证,执行措施正确的,做好当事人工作;坚持投诉的出具结案通知;执行措施错误的,责令改正,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
通过以上三项制度,力求使法院信访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高质量办理信访案件打下基础,努力从根本上降低涉法涉诉信访总量,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
五、建立人民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在办理信访案件中,领导重视也好,健全制度也好,改进方法也好,都是为了落到实处,解决问题。这是核心,是信访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所在。从法院近几年来信访工作的实际看,着眼于解决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有为信访人着想的思路。信访人在司法机关面前是弱者,只有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证明他们的信访主张成立,才能使他们息访息诉。
二是努力倾听当事人的心声。由于信访人的法律知识,表达能力,激动心情,往往反映问题说不到点子上。如果信访接待人员不注重倾听,甚至打断信访的倾诉,制止其表达,就会加重与信访当事人的隔阂,使矛盾升级。正确的方法是注重倾听,必要时通过询问进行诱导,使其言归正题。通过倾听,使信访人发泄心中郁闷,达到心灵上的共鸣,发现信访的真正原因,创造解决问题的条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发现自己先入为主的错误观念,才能发现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是要有敢于揭丑才是美的品格。什么是公正,有人说正确适用法律不办错案是公正。实际这只是公正的一半,还有一半就是敢于纠正错案,这是非常重要的一半。相对法律事实而言的,敢于揭丑,敢于纠正错案,实现真正司法公正。这样客观上才能缓解信访压力,避免信访升级。
对此,今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建立涉法涉诉信访长效机制:
一要建立不安定因素排查上报机制。每月自下而上对重点案件和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敏感案件、可能发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认真分析,登记造册,对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通过说服教育解决的,要坚持紧盯死守,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要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要认真总结多年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经验教训,全面系统地提出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原则和应该遵循的规律,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多疏导、多反思,正确处理,减少失误。
三要建立诉讼风险预先告知和复查听证制度。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相当部分是由于当事人承担了一定的诉讼风险后不理解而引起的。因此在法院立案的同时,务必将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上访案件。
四要建立涉法涉诉申诉听证制度。把个人接访变为集体听证,对个别上访老户必要时由上下级法院联合听证,变老户上访为法院下访,同时强化对信访工作的流程管理,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并随时掌握信访工作动态。
五要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基层法院要成立信访工作办公室,专司涉法涉诉涉诉信访工作,并建立起系统规范的信访工作体系,畅通信息,协调联动。严格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信访重大责任事故和违纪违法案件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和承办法官的直接责任。
六、建议建立全区司法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上访工作联动机制
如何使涉法上访问题得到正确、及时、有效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的稳定,成为当前亟须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人认为建立全区依法、高效的工作联动机制,才能使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正确、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就此试谈几点建议:
(一)完善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涉法涉诉上访人员的行为规范
涉法涉诉信访是当事人认为司法人员有违纪违法嫌疑及不服司法机关的处理和裁判而向上级司法机关和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控告的行为,法律、法规应对这一较普遍的社会行为作出相应的调整,而且只有完善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法律、法规,才能使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得以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成为可能。目前,我国有关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法规正逐步完善,特别是对越级上访、无理缠访、到处上访等明确责任追究,司法机关信访机构首问负责制,通报协调机制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具体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全区司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行为,筑牢了依法、依纪高效的工作机制处理全区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基础。
(二)建立健全司法机关信访接待制度
一是要加强对司法机关信访机构的建设。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所涉及的问题往往是在对司法行为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特别是一些重复上访、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案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的信访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法律业务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水平,而且要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同时涉法涉诉涉诉信访接待工作量大,且很难用一种硬性的尺度标准加以衡量,这就要求司法信访人员要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据调查了解,目前司法机关往往让一些老、弱和法律专业知识不强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信访工作处于一种应付状态,使得许多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未能及时地通过司法机关自身给予解决,致使一些“小事变大”。为了充分调动信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加强对信访机构的建设,设立相对稳定的专职信访人员,并适当地提高其福利待遇,以吸引高素质人才;配齐相应的设备用以宣传和处理突发信访案件。
二是建立专职信访员接待和领导接待相结合制度。为了有利于信访工作的连续性,正常工作日内安排专职信访人员负责接待来访和处理有关来信;由于涉法涉诉信访涉及面广,许多问题并不是信访人员所能够处理和决定的,应每个月选定相对固定的日期安排领导接待来访。
三是建立及时办理来信来访,限期答复制度。领导收到来信应及时签发信访交办单交给信访室,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后转给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办理;各单位、各部门对接待来访情况应及时告知信访室,以便信访室统一汇总;各单位和部门收到来信、接待来访情况及办理情况应及时告知信访室,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并统一编号限期对来信来访者予以答复。
四是定期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集中了解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各单位分管领导应在每个月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信访会议,研究、分析、讨论和处理有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上报区委领导,由区委领导定期召开司法机关联席会议安排和布置下步工作,使信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同时注重总结涉法涉诉信访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
(三)加大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监督力度
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各司法机关内部对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进行监督,上面提到在每月由分管信访的领导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信访会议和各司法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及监督机构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进行监督。其中各司法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从涉法信访中得到有关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信息,监督机构也能从涉法涉诉信访中得到有关司法人员违纪或错案的信息。建立内部相互监督机制,不仅使涉法信访问题能够得到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而且还能够从涉法信访反馈出来的信息发现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和错案,起到监督的作用,从源头上堵住或减少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和错案现象的发生,提高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效率。外部监督是人大、政协、政府、新闻媒体和履行法律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对各司法机关处理涉法信访问题进行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要谐调进行,两者都不可废偏,只有从内部和外部都加大对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监督力度,才能促进各司法机关依法、高效地处理涉法信访问题。
(四)处理涉法上访要畅通信息渠道
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并不是某个司法机关能够单独处理的工作。各司法机关应将本机关的涉法信访问题定期、及时地向党委和政府等有关部门互通信息,以便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涉法涉诉信访的信息和动态,有利于统筹安排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党委、人大等部门对各司法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有效监督。
(五)对处理重大疑难的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实行听证制度
对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处理,一要增加透明度,二要有利于问题的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解决。因此对处理重大或疑难的涉法上访问题实行听证会制度,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一般来说,比较重大或疑难的涉法涉诉上访问题都是多次上访和重复上访的情形,单纯说服、教育工作成效不大,一种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实行听证。在听证前通知和邀请信访户、有关组织及与涉法信访有关的其他人员到场,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并按一定的顺序进行听证。这种方法,可以使无理或没有法律依据的老信访户心服口服而息访,同时也使真正有理由和有法律依据的老信访户的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地处理和解决。
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是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面对的社会问题,我们要采取一种疏导和规范的办法来解决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进一步说,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应当建立依法、高效的工作机制,使无序、混乱的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程序走上依法、高效的轨道上来。
信访举报工作是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由于群众的举报,才能使我们的法院队伍更加纯洁,才能使我们的法院工作日趋进步,对群众的信访举报,我们在思想上不应排斥和拒绝。要树立信心,不断提高纪检监察人员处理信访举报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切实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迈上新台阶,才能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服务,才能真正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敖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