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故迟到风险大,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2017-02-21 13:43:26 136
原告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被受理后是不是就万事大吉可以高枕无忧了?近日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给大家敲了一个警钟。 原告邵某以被告陈某借钱不还为由起诉至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送达回证和开庭传票,并明确告知了开庭时间。但在开庭
  原告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被受理后是不是就“万事大吉”可以“高枕无忧”了?近日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给大家敲了一个警钟。
  
  原告邵某以被告陈某借钱不还为由起诉至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送达回证和开庭传票,并明确告知了开庭时间。但在开庭当日,只有被告来到了法庭,原告却迟迟不见踪影。主审法官多次拨打原告手机均无人接听,在等待半个小时后,原告仍未出现在法庭,被告也不同意另行安排时间再开庭,故主审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在经过开庭时间两个小时后原告才急急忙忙来到法院,经询问得知原告以为法院立案了就没有自己什么事了,而开庭当天自己正与朋友喝酒而完全没有记起要开庭的事情。但此时等待他的就只能是一份裁定书了。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该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在本案中,原告是因为和朋友喝酒而未能及时参与案件诉讼,尚不满足法律规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故只能依据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撤诉处理。
  
  法官说理:当事人未能按时出庭的情形在全国各地都比较普遍,相比被告缺席情形还可以缺席审理不同,原告对其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如果原告不到庭,诉讼根本无法开展。一般情形下,各地法院都在适用第一百四十三条都比较谨慎,都会及时联系原告了解其未能出庭的原因,如果有正当理由一般都会考虑延期审理,如果遇到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才会考虑适用第一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开庭迟到不仅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漠视,也是缺乏积极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的意识,更是对法律、对对方当事人以及对法庭的不尊重,原告切不可有案件交给法院就“万事大吉”的想法,否则只能自己吞下自己酿造的苦果。
  
  (叶城县人民法院张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