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位朋友甲打电话向我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案情是这样的:甲友因住房需要与乙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甲购买乙开发的位于市里某小区的140多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无偿赠送甲20多平米的花园。后乙交付房屋,但却未赠送花园。甲友便要求乙
近来,一位朋友甲打电话向我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案情是这样的:甲友因住房需要与乙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甲购买乙开发的位于市里某小区的140多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无偿赠送甲20多平米的花园。后乙交付房屋,但却未赠送花园。甲友便要求乙开发商履行合同,乙称对于该花园的交付,其享有任意撤销权,拒不履行合同约定。那么,乙开发商的辩称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其享有赠与任意撤销权吗?
我认为乙开发商的辩称不具有法律依据,不享有赠与任意撤销权。本案中只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乙开发商的行为名为“赠与”,实为买卖,不能按照赠与合同处理。甲作为房屋购买的消费者,其所支付的费用之对价,包括所谓的“赠与物”花园。比如,沃尔玛超市举办了一个买一送一的活动,68元买一桶500毫升罗平菜籽油便附带送一瓶10毫升的菜籽油,实际上500毫升的菜籽油和10毫升菜籽油的对价均为68元的货币对价,消费者并非无偿得到10毫升菜籽油,所以回到本案该“赠与物”花园的给付,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中乙的主要给付义务的一部分,不属于从属义务,也不属于附随义务。
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乙开发商的行为不过是一种以卖房为目的的营销手段,是一种隐含折扣,故而乙的行为名为“赠与”实为买卖,不应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作者:李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