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反诉准予条件

2017-05-16 18:46:33 158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原告为相对方,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反诉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而合并审理创设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并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原告为相对方,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反诉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而合并审理创设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并利于法院办案,同时可以有效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那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告提起反诉是否应当准予呢?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责任,且均有损失,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另一方则提起反诉称自身也有损失,也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在此,是否应当准予反诉,应对反诉对象先加以区分:一种是反诉仅指向本诉的原告。如原告方不是机动车驾驶人或是行人,在这种情形下不涉及交强险的问题,不存在反诉后要追加被告的程序性问题,故而可以准予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另一种是反诉不单指向本诉的原告。如原告方为机动车驾驶人,此时一般均涉及交强险保险公司,如受理被告的反诉则保险公司亦应当参加诉讼,据此受理反诉后还要追加被告,不利于案件的高效审理,也有违合并审理设立的初衷,故而此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告提起反诉是否准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反诉仅指向本诉的原告,不涉及要追加被告,则应准许;如反诉不单指向本诉的原告,如受理被告的反诉则需追加被告,则不应准许。(李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