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大关县人民法院天星法庭受理的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方提出了追加被告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近日,在大关县人民法院天星法庭受理的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方提出了追加被告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该规定,本案中的被告方也属于当事人的范畴,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但具体到能否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才可以提出上诉。而具体到案件中,法院对于追加被告申请的驳回裁定并非上述裁定,对此,当事人无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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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姜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