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有哪些?

2017-09-01 19:05:48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来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或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智力劳动成果。构成作品必须满足两大要件:一是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来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或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智力劳动成果。构成“作品”必须满足两大要件:一是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的成果,而不是抄袭他人的,“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条件。二是必须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即能够被人们的感官所感知。作品必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应能够予以复制。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到底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另外,应当注意以下三种情形不属于“作品”范畴:(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