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修改前已有明确规定,即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五大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修改后的民法总则在五大原则上增加了绿色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在遵循原有原则基础上,还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修改前已有明确规定,即“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五大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修改后的民法总则在五大原则上增加了“绿色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在遵循原有原则基础上,还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和公民权利宣言,其基本理念以及资源归属、权利配置的制度安排和实施都将直接对环境资源产生重大影响。该原则的法定化,是民法典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的一个鲜明标志,也是中国制定面向生态文明新世纪的民法典应由态度,直接推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理念。
因民法属于私法范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法无禁止即自由,故在该原则法定化之前不利于惩治一些民事主体不合理行为,且环境污染危害大、影响范围广,对生态破坏具有不可逆转性。该原则的法定化对民事主体行为具有直接的指引作用。同时在审判实践中,随着新类型案件的呈现,对法官审理案件具有导向意义,也使得审判有法可依。也在今后审理涉及环境问题相关案件中,应当综合衡量合同生效的客体依托要件,不能仅局限于当事人合同目的实现,还应将保护生态和自然资源作为重要因素综合考量,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作者: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