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犯罪惩治难点与对策的浅析

2018-05-08 10:55:46 137
近年来,随着网络大范围普及,人口流动日益加快,传销组织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打击处理后,逐渐开始采取更为隐蔽的手段,利用更加先进的上下机沟通方式来继续进行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治安。新时代下,打击传销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
 近年来,随着网络大范围普及,人口流动日益加快,传销组织经过了一段时间的打击处理后,逐渐开始采取更为隐蔽的手段,利用更加先进的上下机沟通方式来继续进行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治安。新时代下,打击传销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对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立案追诉的标准。但在司法实务中,查办非法传销案件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因此,深入分析传销活动的特点,切实破解执法中遇到的难点,必将对进一步开展好下阶段的打击传销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一、当前传销犯罪的特点
  
  (一)传销行为更隐蔽,传销方式多样化。目前的传销活动多存在于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改大规模聚集为小规模多点聚集,反侦察意识加强,行踪不易确定。通过网络实施传销犯罪花样繁多,各种新名称相继出现,形式有所变化,声称此种营销模式投资定额,而收益无限,但其本质仍是不断发展“下线”,以所谓的“产品”为幌子,把重点放在“拉人头”上,通过下线缴纳的高额入门费继续维持传销网络,以高额红利或回扣为诱饵招揽更多的传销人员,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二)参加成分更复杂,人员年龄低龄化。在遣散的传销人员中,80%以上为18至23岁的年青人,且多数为农村外出打工者、在校职高生和中专生,甚至大学生。他们大多是被同学老乡或亲戚以打工、做生意、办公司、谈恋爱、会网友等名义骗来。传销组织者对参加人员实行严密的人身控制,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模式,解救人员很难找到确切地址。
  
  (三)欺骗手段更狡诈,传销方式现代化。一些传销组织者在宣传材料中,通过伪造营业执照、新闻报道和领导合影等虚假信息,混淆传销与直销概念,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来证明其活动的合法性;传销分子与时代同步,充分利用信息化产物等条件为自己服务,给查办此类犯罪带来了一定挑战。
  
  (四)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强。通过研究老年人的心理特性,传销组织已将魔掌伸向空巢老人,通过在基层社区宣传所谓的保健产品、服务诱使老人将自己的退休金、养老金投入传销组织。部分外来务工人员也被吸收进入传销组织,且层级较低,一旦传销组织资金链断裂或被查处,受害老人、外来务工人员所投入资金极难追回,容易演变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实践中传销犯罪的惩治难点
  
  一是层级的认定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而实际上,传销大部分是亲戚骗亲戚,朋友骗朋友,同学骗同学,被骗者在被问话时顾念情份不愿意讲实话,行动不配合。眼下的传销活动通常情况下是以“拉人头”为主,活动现场基本上没有产品,传销现金也是以银行卡的形式存放,索证不易,传销组织头目严密且消息灵通,一旦传销组织被查获,立即各自潜逃,低层级传销人员对上级所知甚少,层级以及发展人数的核实有较大难度。
  
  二是部分传销人员的主观认定上要注意区分。有些传销人员最初作为受害者被动进入传销组织,随后出于暴力、胁迫开始发展下线,对传销组织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层级、发展人数最终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对于这类传销人员能否一概认定为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目前尚未明确。
  
  三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追诉有一定难度。刑法规定如果单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设立的,不宜单位犯罪论处。本罪为不纯正单位犯罪,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本罪主体,在追究单位犯罪时要注意是否符合单位犯罪的四要件,是否出于单位意志,犯罪所得是否用于单位等一一查实难度较大。
  
  四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适用问题界限不明。首先要区分合法团队计酬式传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且以销售产品所得为计酬标准,所销售产品价格合理,有合理售后保障,而后者所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仅是幌子,主要以入门费、高额产品购入金来运营组织。其次要注意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区分。再次要注意在组织领导传销过程中涉嫌其他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五是《刑法》中对“情节严重”没有明确规定,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如上所述,法律、司法解释仅对立案、追诉的标准进行了规定,但是对第二档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却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以至于在实践中各地量刑不一,既不利于对非法传销犯罪的打击处理,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
  
  三、积极寻求解决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更有力的打击传销犯罪,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完善立法,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第二个量刑幅度进行细化规定,明确解释“情节严重”,可通过层级、发展下线人数、非法获利、造成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数额、所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程度、对被吸收进入传销组织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程度、造成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多种因素来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为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增强打击力度。
  
  二是针对传销组织隐秘性较强,侦查取证难度大的难题,建议公安记关要加大侦查力度,适当降低技术性侦查手段的适用标准,以适应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不断增长的新形势,利用更先进的侦查手段来破解侦查难、取证难的问题,更好的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一些关键性证据如团伙间通话记录、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如在短时间内部调取,很快就会被新数据覆盖或者号码注销无法查询,因此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使侦查机关把握案件侦破的黄金时限,避免犯罪嫌疑人闻风而逃,案件无法侦破的困境。
  
  四是要明确数罪并罚的问题。首先,对于参与传销组织犯罪,但在组织内部层级、发展下线人数未达到追诉立案标准,但在传销组织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的,如负责对新进人员进行看管、搜身的犯罪嫌疑人,其虽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但是根据其行为如果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就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对于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过程中又有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因这些行为属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客观行为包涵范围之内,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科刑原则,应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处罚。另外,在实施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过程中又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所犯罪名与组织领导传销罪存在手段与目的关系,构成牵连犯的,应从一重处罚。最后,对于受胁迫、诱惑加入传销组织,随后继续受胁迫发展下线,成为骨干人员的,在审查过程中应仔细分析其心态变化,正确认定其主观恶性与犯罪后果的关联性。
  
  五是形成合力,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打击传销活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联打联防的工作格局,共同铲除传销毒瘤。首先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形成党委、政府领导组织,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重点打击,办事处、居(村)委会、院校等单位积极参与的打传综合治理体系。其次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的教育引导作用,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鼓励举报传销行为,营造“打传保稳定”的良好社会氛围。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杜渭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