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调研报告

2018-06-13 16:58:19 101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由之路,是增强审判力量、提升审判质效、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途径。是的。围绕这一需要,2016年以来,武功法院按照中、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由之路,是增强审判力量、提升审判质效、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途径。是的。围绕这一需要,2016年以来,武功法院按照中、省、市及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主动作为,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建立设置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符合审判机关特点和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一、近年内设机构的几次沿革
  
  2003年,按照“三定方案”规定,武功法院的内设机构为一室、一科、一局、一队、十二庭,即:办公室、政工科、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普集人民法庭、小村人民法庭、贞元人民法庭、武功人民法庭,在此基础上,按照组织法等法规的要求,设置了党组、党支部、审判委员会,并以办案业务庭基数为基础设置了12个合议庭。此后,按照上级要求及工作需要,自行增设了监察室、审管办、诉讼服务中心、工会、妇联、法官协会。2017年,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在原有机构上,以办案业务庭为基数,以入额法官为骨干设立了12个审判执行团队。目前,武功法院的内设机构可以用“9个一、3个十二、2个室”来概括,“9个一”为一个党组、一个党支部、一个审判委员会、一个法官协会、一个妇联、一个政工科、一个执行局、一个司法警察大队、一个审管办、一个诉讼服务中心,“3个十二”为十二审判执行庭、十二个审判执行团队、十二个合议庭,“2个室”为办公室、监察室。
  
  二、当前内设机构的现实弊端
  
  武功法院现有政法编制62人,但纵观当前内设机构的现实,“9个一、3个十二、2个室”的框架,难免给人一种庞大、繁多的感觉,且不说这种框架下有些机构的功能作用如何,但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的问题显而易见,越来越难以适应新时代下的司法需求,阻碍着司法改革的有序推进。
  
  (一)内设机构行政色彩浓厚背离司法精神。从武功法院内设机构的构成上看,是典型的混合模式,有与审判执行相对应的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审判执行庭等机构,有与地方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办公、人事、监察、党建等机构,这些机构在保障司法审判等法院工作中有着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但从它们管理运行的模式上看,在历史、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下,使得内部制度构建中存在着权力等级,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层级制,且下级和上级往往都以行政身份出现,在这种行政化管理模式下,下级要对上级负责,司法活动的运行势必就带上了浓厚的行政色彩,这与审判独立的要求不相适应,背离了司法精神。
  
  (二)内设机构职能交叉重叠影响司法效能。从武功法院当前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能及工作内容上看,审判工作、辅助工作和管理事务界线明确,但审判执行职能与行政事务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确实存在。比如,立案庭作为一个立案审查机构,虽然与诉讼服务中心一体两责合处办公,但从其工作性质上看应属于行政审批,体现的应当是行政服务职能,而目前立案庭却要从事诉前调解、案件速裁等工作,是作为一个审判业务机构来行使职权。又如,从当前12个审判执行团队的实际工作情况看,应静下心来一心一意的承担案件审判和执行,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特别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往往却要承担一定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诸如以上这种从事审判事务的要兼顾行政职能、从事行政事务的也要参与审判业务的实际情况,从运行效果来看,往往是审判疲于行政、行政干扰审判,致审判执行机构不能很好的发挥职能作用,影响司法效能。
  
  (三)内设机构审判运行瑕癖有损司法质量。从武功法院审判内设机构的工作运行情况看,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体系初步建立,但如何妥善处理法官依法独立履职与院长、庭长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在探索中,加之个别法官不勇于担责、怕出问题,在审判执行工作运行过程中难免出现应当自行裁判的案件却要请示汇报的情况,要求院长、主管院长、庭长审批和签发,这种现象的存在,看似领导把关负责,也能起到监督案件质量的作用,可院长、庭长一旦做出不同的意见,法官作为下属必须服从,这势必影响法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更可能出现拖延办案时间的问题。从武功法院审判机构中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管理运行上看,由于目前分类管理尚处在研究探索阶段,他们当下只能是分布在各个内设机构中以多重身份接受管理,这样就很难最大化的发挥他们审判执行效能,影响司法质量。从武功法院审判机构中法官办案的运行状况看,法官办理的案件大多极为相似,以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过分注重经验,不利于案件审理质量的顺利实现。另外,从社会不良风气对审判机构司法运行的影响上看,有些当事人以及亲属等会通过各种渠道、方式找到法院的院长、庭长等,有些还借助地方领导或者所谓的知名人士给法院、法官施加压力,影响司法程序健康运行,使得案件司法的公正、公平性受到影响。
  
  三、改革内设机构的工作情况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关键所在。自2016年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启动实施以来,武功法院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和上级法院的方案、意见及指示、要求,积极主动、扎实稳妥的组织开展了该项工作,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在探索中稳步推进。
  
  (一)坚持两个领先,为内设机构改革提供可靠保障
  
  1、教育领先,确保思想不乱。内设机构改革,事关法官干警切身利益,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是基础。为此,院党组把做深做细思想工作放在前,通过广泛开展组织谈心、释疑解惑、征询个人意愿等工作,引导法官干警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讲政策,要求法官干警在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组织人事纪律面前知行合一,正确处理好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坚决克服个人主义、本位主义问题。扎实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了法官干警队伍思想不乱,为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有效推进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机制领先,确保推动有力。建立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党组负责制,结合中央、省市和上级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对机构整合、人员重组等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探索、分类进行部署,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置了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组,院一名党组成员主管主抓,推动改革工作在有计划、有组织的基础上协调运行。建立内设机构改革工作三级推动制,党组书记为第一推动人,分管庭室科队的副院长为第二推动人,职能机构单位的负责人为第三推动人,要求各级推动人在工作进程中,旗帜鲜明地站在工作第一线,重大工作亲自部署、重点工作亲自落实、重要问题亲自处置,推动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在既定路径上一步一个脚印。建立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服务保障制,根据改革方案,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勤俭节约、分类实施的原则,完善服务保障流程,明确服务保障责任,形成服务保障责任链和落实链,让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在经费保障有力、物资供给及时、资产设备调配有序中稳步推进。
  
  (二)立足四个做好,为内设机构改革提供充分准备
  
  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新的机构形成,必须以合理的人员配置、科学的运行机制等基础性工作为前提。基于这一认识,武功法院结合自身实际,以立足四个做好为切入口,为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提供充分的准备。
  
  1、做好队伍素质大提升工作,为建立新型内设机构体系做准备。以科学理论武装队伍头脑,通过“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法官干警转变思想观念,自觉维护改革、推动改革。以政策规定规范队伍行为,把学习领会贯彻改革工作政策、制度、规定作为基础性工作,让法官干正确掌握开展工作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及操作规程,增强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有效性。以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素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手段,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官干警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参谋能力、服务能力,打造一支懂专业、会管理、能协调的复合型队伍。以“三治”举措加强队伍作风,通过治庸、治懒、治散,引导法官干警树立求真务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职业道德,以细中求精、精中务实、实中求细的工作理念推动改革工作。以警钟长鸣引导队伍自律,通过学准则、学规定和组织廉洁专题教育、警示教育等形式,教育法官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在改革工作中永葆政法本色。
  
  2、做好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为建立新型审判业务体系做准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法院改革方案及要求,制定《武功县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和措施,规范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的有序开展。完善审判委会工作机制,严格限定审判委员会审议案件范围,强化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职能。制定审判权力清单,厘清责任链条,明确责任界定与追究,确保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建立院庭长办案工作机制,强化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建立新型办案机制,遵循“机构整体平移、人员适度调整”的方针,在不打破原有庭室结构的基础上,以案件类型相对专业、案件数量基本均衡为遵循,对司法审判资源进行优化重置,组建了13个审判执行团队,明确了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合议庭和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越来越明显,实现了责任有主体、工作有督导、质效有保障。建立法官业绩考评考核机制,加强对案件质效和法官业绩的双向考评,努力实现“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
  
  3、做好员额法官制改革工作,为建立新型人员管理体系做准备。制定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方案,依照法定条件,经过报名、审查、考试、考核、考察、遴选委员会审议等严格程序,公平择优遴选20名具有较好法律素养和较强履职能力的法官入额,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完成,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员额制法官改革为载体,根据上级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意见,将法院人员分为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在员额法官入岗定位的基础上,经过双向选择和业绩考核,明确了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等审判辅助岗位人员和行政岗位人员,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定岗定位,目前,一个以员额法官为核心,以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法警为辅助,以司法行政人员为保障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成。
  
  4、做好人财物上管改革工作,为建立新型司法保障体系做准备。加强与财政、人社、编办的协调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人员、经费、资产等信息核实工作,完成了财物统一上划管理改革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成了入额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工作,落实了入额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绩效考核奖金,体现了工作业绩导向,激发了工作的内生动力。
  
  (三)围绕三个突出,为内设机构改革提供路径导向
  
  以精简效能、服务审判、分级设置为原则,突出整合重组、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突出扁平化管理三个重点,积极探索内设机构改革的路径,拟定了建设“四大体系”内设机构改革设想。“四大体系”为:一是建立以审判执行团队为中心的审判业务体系;二是建立以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等人员为组成的司法辅助体系;三是建立以纪检、政工、办公、人事、党建等机构为整合的司法政务管理体系;四是建立以立案登记、审判管理、司法拍卖、司法鉴定、涉诉信访等事务性工作为主要工作的诉讼服务中心体系。目前,体系建设、机构整合重组工作正按照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和要求探索推进中。
  
  三、改革内设机构的意见建议
  
  从武功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推进情况看,尽管做了大量的、充分的准备工作,也拟定了改革设想,但目前仍是处于探索阶段,困难不少。根据这一实际,现就基层人民法院如何这项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改革内设机构应修改不合时宜的《法院组织法》。从我国法院现实情况看,内设机构的设置主要由《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而现在的情况是,现行《宪法》的规定过于宏观,现行《法院组织法》对法院内设机构的配置所做出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司法实践需求,这种情况下,就急切需要修改不合时宜的《法院组织法》,通过立法对法院内设机构的规模、规格、数量、名称、范围等方面予以法定化,这样就能保障法院内部机构改革在法制化的轨道上科学、健康、有效的推进。
  
  2、改革内设机构应处理好整合中对口与精简的关系。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下的内设机构改革,就其实质而言,就是通过设立大机构和合并功能相近似的机构,建立起新的审判业务、司法辅助、司法政务等系体,这些体系的建立当然是对现有机构的整合与重组,因此处理好整合重组中的对口与精简的关系十分重要。比如,建立以审判团队为中心的新的审判业务体系,必须对口审判、执行机构,可以审判委员会为总机构,按照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大业务板块,对职能相似的业务庭进行精简,设立专业审判团队。
  
  3、改革内设机构应革除执法办案中的行政化色彩。要让审判机构脱离行政职能,对审判机构与行政机构交叉、重叠的部分进行分解,把审判机构中的行政职能部分剥离出来,让审判机构专门搞审判。要积极探索法官管理的新模式,法官选任时可不再按行政级别对应法官职务,只区分法官等级,同时,要坚决剔除法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纳入公务员体系管理的传统做法,让法官不在负责审判机构的行政事务。
  
  作者:张俊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