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人能否当原告?

2018-06-29 18:28:58 169
案情:2016年7月,王某与李某在驾驶小型汽车对向行驶中发生碰撞,造成了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某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皮肤挫伤;乙型肝炎等。因
 案情:2016年7月,王某与李某在驾驶小型汽车对向行驶中发生碰撞,造成了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某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皮肤挫伤;乙型肝炎等。因事故所致伤情经住院治疗20日后,已基本痊愈,医生告知可以出院。但李某以伤情并未痊愈,时常感到头晕,拒不办理出院手续。后经王某与李某协商,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李某5万元(不包括医疗费)后,李某便出院,此事至此了结。协议后,王某按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李某却提出:王某必须再赔偿其五万元,此事方能终结。因李某的出尔反尔,王某现想通过法律程序一次性解决此事,但李某却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直赖在医院医治。
  
  问题:赔偿义务人王某能否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一、法理分析:诉权是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不能以当事人是否具备实体权利的要件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某作为赔偿义务人,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赔偿义务的范围、金额,消除因赔偿义务的长期不确定状态,而给自己带来的不安定性、现实危险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能否成为原告的法定条件是“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王某相对于李某来说,乃赔偿义务主体,其负有法定赔偿范围和数额的赔偿义务,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当原告资格。
  
  (作者:李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