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与供电线刮擦造成居民家用电器被烧毁保险公司赔不赔?

2018-07-18 14:04:34 129
驾驶车辆与供电线刮擦,造成周围三户居民家用电器被烧毁,三户居民的损失车辆所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不赔? 王某某向某保险公司大姚支公司为自己的运输型拖拉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2018年3月12日,在保险期间
 驾驶车辆与供电线刮擦,造成周围三户居民家用电器被烧毁,三户居民的损失车辆所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不赔?
  
  王某某向某保险公司大姚支公司为自己的运输型拖拉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2018年3月12日,在保险期间王某某驾驶拖拉机在大姚县某村路段自卸砖头时,所驾车辆货箱与道路上方供电线刮擦,造成供电设施受损,周围三户居民家用电器被烧毁。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多次向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大姚支公司报险,要求核定损失并履行赔偿义务,该公司既未指派工作人员到场核定损失,也不同意在保险责任内赔偿。2018年4月8日,经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某与上述三受损户就受损家用电器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三户损失共计14310元的义务。王某某再次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遂诉至大姚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4310元。
  
  某保险公司大姚支公司辩称,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主体是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才是侵权人,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是适格的被告。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为自己的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大姚
  
  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作为保险人的被告应承担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的第三者赔偿损失的责任,或者在被保险人承担了向受害第三者赔偿损失后,负有对被保险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填补的义务。通过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别分析,本案三户居民家电被烧毁,是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供电线路设备损坏直接导致,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故被告提出的免责事由和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承担向王某某赔偿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大姚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某损失共计143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判决交清了执行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案中,
  
  三户用电户的家电被烧毁与该交通事故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属于直接损失,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王某某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未到现场核定损失。王某某依法定程序与受害人通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其依法有获得由保险人填补其损失的权利。
  
  (作者单位:大姚县人民法院夏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