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杨胜强)我们是永善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这是我们的证件,请问你该是陈某?执行干警赶到执行现场开门见山的问道。 是的,我是陈某。被执行人陈某如实地回答。 今天来找你是因为周某申请执行你及周某某共有纠纷一案,请你如实向本院申报你
本网讯(通讯员:杨胜强)“我们是永善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这是我们的证件,请问你该是陈某?”执行干警赶到执行现场开门见山的问道。
“是的,我是陈某。”被执行人陈某如实地回答。
“今天来找你是因为周某申请执行你及周某某共有纠纷一案,请你如实向本院申报你的财产及说明赔偿款的去向?”执行干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提供财产及线索。
“全部赔偿款,我已经烧掉了。”被执行人陈某虚与委蛇地回答。
“请你如实回答?”执行干警郑重地问道。
“赔偿款,我已经全部用掉了。”被执行人陈某心存侥幸地回答。
“用到什么地方去了?”执行干警耐心的询问。
“不清楚,我头晕。”被执行人陈某支支吾吾地自言道。
鉴于陈某的态度,执行人员当场决定对陈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并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
“你们有什么资格拘留我母亲?”被执行人陈某的儿子在电话上气焰嚣张地对执行干警反问道。
这是近日,永善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谢玉带领执行干警一行七人,在永善县水竹乡沙坪村河沟边社执行一起共有纠纷一案的一幕缩影。
被告周爷、陈某与原告周某系祖孙女关系,周某的父亲周父于2017年1月10日驾驶摩托车在广东省惠州市与叶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叶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了周父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580000元,该款已于2017年1月20日由被告周爷领取。周父与周母同居生活后,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周爷、陈某安葬周父后,周某与周爷、陈某为分割赔偿款发生纠纷。庭审中,双方就安葬周父的费用及余款的分配达成协议:周爷、陈某安葬周父的费用为80000元;余款500000元中,由周某分得210000元,周爷与陈某共分得290000元。被告周爷与陈某要求为周某代管该款项。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周爷、陈某给付原告周某赔偿款210000元。被告周爷、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周爷、陈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邀请了当地乡级人大代表在场监督,并全程录音录像。通过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网络财产查询、住所搜查等措施无果后,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某拘留15日,在陈某被拘留的第3日,陈某及家属将案款180000元兑现给申请人周某,周某自愿放弃30000元。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紧紧围绕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奋斗目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部署,谁敢以身试法,法律的捍卫者和守护者必将亮出“达摩克利斯之剑”,以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