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部署,在各领域掀起了扫黑除恶斗争的高潮。黑恶势力犯罪一直是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毒瘤。在严打的高压态势下,近年来黑恶势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组织形式、犯罪手法和领域等方面不断呈现出新的态势,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一直
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部署,在各领域掀起了扫黑除恶斗争的高潮。黑恶势力犯罪一直是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的毒瘤。在严打的高压态势下,近年来黑恶势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组织形式、犯罪手法和领域等方面不断呈现出新的态势,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一直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大的工作,也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中。据此,两高两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
“软暴力”是近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并被使用的“高频词”。例如,“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也使用了滋扰型“软暴力”的提法。但是,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软暴力”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其内涵和外延作出准确理解对司法实践中准确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十分必要。《意见》第9条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这一条文明确了软暴力的认定基点是“非暴力性”。
首先,笔者认为,此处之“非暴力性”并不是单纯的排除暴力行为,软暴力之“软”也并非简单与“硬”相对应,此处的“非暴力”应从暴力的程度、手段来认定,将例如抽耳光、扔杂物、扔臭鸡蛋之类的极其轻微的侮辱性暴力,这些行为与刑法所称暴力要求的暴力严重程度有较大差距,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暴力”。但是黑恶势力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本质不变,这些极其轻微的暴力仍以黑恶势力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但其暴力程度极低,不足以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条款来规范,故应将其列为轻微暴力型“软暴力”。
其次,滋扰型“软暴力”主要是指不以人身安全为对象的滋扰行为,比如泼油漆,书写或张贴大字报,连环呼叫,集体展示黑恶势力组织力量、哄闹、造势等造成被害人名誉受到质疑,心理上长期为其所累,不胜其扰。这种“软暴力”虽然不动被害人一根毫毛,但也让其不得安生,使被害人及其家人长期被恐慌心理支配,造成精神上的压制已达成黑恶势力预期目的。
再次,纠缠型软暴力与滋扰性软暴力有相同之处,即不直接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主要通过贴身跟随以及其他变相跟随行为来实现对被害人行踪的控制,但与非法拘禁不同,这类纠缠行为仅限于跟随,并不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害人可以正常出行。这种纠缠表现为以随时都可能付诸实施的暴力以致被害人不敢反抗而被迫接受贴身跟随的行为。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应当属于黑恶势力犯罪的“其他手段”(软暴力)。
从证据审查方面来说,认定软暴力要注重客观事实与被害人主观上受其影响的程度来综合认定其是否达到了心理压制,败坏名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的程度,单独割裂任何一方都不足以认定。要审查被害人作出财物交付或者因迫于压力自杀、自伤或者患精神病等危害结果是否与黑恶势力的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同时要注重审查客观上其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软暴力”的范围,有可能构成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财罪等其他相关犯罪。
(柞水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 杜渭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