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高云轩)近日,云南鲁甸法院宣判了王某等四人组织、领导传销案,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路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
本网讯(高云轩)近日,云南鲁甸法院宣判了王某等四人组织、领导传销案,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路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路某、刘某、董四人分别注册成为“善心汇”网络传销平台的普通会员后,通过手机微信在朋友圈里转发“善心汇”的注册链接,采取介绍、引诱亲朋好友等人注册、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的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加入“善心汇”,组成层级,采取在会员网络中出资进行循环“赠与”、“受助”等方式非法获利。其中王某发展下线人员潘某、秦某、王丁等人,路某发展下线人员路某某、王甲、王乙等人,刘某发展下线刘甲、刘乙、刘丙,董某发展下线人员王丙、陈某、杨某等人。“善心汇”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案发后,四被告人被鲁甸县公安局列为刑拘在逃人员。路某于2017年8月在深圳宝安区被抓获。王某于2017年9月在昆明火车站被抓获。刘某于2017年8月在成都火车站被抓获。董某于2017年9月在昆明火车站K323次列车上抓获。经查被告人王某共有137个下线,获利48900元;路某有99个下线,获利87100元;刘某有88个下线,获利77500元;董某有39个下线,获利3700元。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分别参加“善心汇”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的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对“善心汇”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序等因素,决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人服判,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