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土地转让协议

2018-09-29 18:46:04 131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国家对土地实行补贴和征收,刺激了很多在外经商和外出务工的农民回乡,从而引发了各种土地纠纷。而土地纠纷表现的形式之一是因为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本院受理的一起土地承包纠纷,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国家对土地实行补贴和征收,刺激了很多在外经商和外出务工的农民回乡,从而引发了各种土地纠纷。而土地纠纷表现的形式之一是因为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本院受理的一起土地承包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有效。原告诉称因被告全户外出就将自己家四人的土地承包给原告的父亲耕种,之后因原告父亲死亡,被告又将土地承包给原告,双方协议中还约定房屋地基无偿赠送给原告,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承包费,现已耕种被告家的土地16年,现被告要收回承包土地,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土地确实承包给原告的父亲耕种,但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3年被告让其女儿去原告家收取所欠的承包费,但并未授权她去和原告家签订承包合同,所签订的永久性承包协议并没有被告亲笔签名,协议违反法律的规定属无效协议。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女儿并不是被告家庭承包土地的成员之一,也不是争议土地村民小组的社员,并未取得被告的特别授权与原告签订土地永久性承包协议,协议中约定将被告户的农村房屋宅基地赠送给原告,事后未取得被告户家庭承包土地的成员权,也未经被告被告追认。所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将结果向原被告宣判后,双方都表示不上诉,但是从本案审理结果应该认识到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才有效,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并且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等规定。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减少纠纷,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