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浅析

2018-11-05 16:18:42 190
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次修订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阶段上升为法律规定。 所谓的认罪认罚从宽制
  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次修订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阶段上升为法律规定。
  
  所谓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理的程序。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疾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认可;“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而“从宽”则是指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给予其在程序上从快从简、实体处理上从轻处理的优惠。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不仅厘清了现行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利于认罪认罚制度的统一完善和准确适用,同时也从实体和程序从宽两个方面对认罪认罚制度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弥补了原有制度的不足,强化了对权利保障,对于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切实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试点工作当中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提升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但认罪认罚制度的主要适用阶段在审查起诉环节,重点表现在检察机关如何充分、有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直接关系着该制度的适用效果。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工作的现实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为下一步试点工作划定了努力方向。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内涵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理,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将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好案件,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
  
  1.减少控辩对抗,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主要职责是用事实与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以实现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但这种对立关系也加大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查明犯罪事实的难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可以使检察机关通过嫌颖人“认罪认罚”良好表现,而做出“从宽”的司法承诺,而加大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和教育改造的力度,促使犯罪嫌疑人早日认罪伏法,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或补充完善证据,接受法律制裁,从而有效提升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冲突对立,从而为司法机关节约了工作成本。
  
  2.通过案件分流,实现繁简案件分类处理,加强庭审针对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完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诉讼制度上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的问题。虽然,每一名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但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可能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完善一样的审判。因此,通过案件分流,实现轻重繁简案件分类处理改革是势之所趋。特别是在当今案件繁多,需要快速处理案件的现实要求下,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减轻量刑以换取庭审程序的简化,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尽早从审判程序中分流出去,大大节约了审判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够将有限的资源充分运用于不认罪不认罚等难度较大的案件,以促进司法办案更接受公平正义的要求。
  
  3.加强量刑协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应当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检察机关加强侦查活动过程中的监督工作,以防止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有罪供述,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二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动引入律师的参与,让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都将获得辩护或值班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准确地理解认罪认罚意义及后果,缓解控辩双方的对立,避免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常识而违心认罪或是执着对抗;三是充分吸收“坦白从宽”制度的优秀规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增加了量刑协商的内容,检察机关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后提出量刑建议,既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表达意见的机会,也便于其在了解自己可能面临的刑罚之后,做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选择。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1.案件办理周期缩短,流程简化,效率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努力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充分体现了程序从简、速度从快的特点。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适当放宽了对审查报告的制作要求,通过普及远程提讯等方式节约了讯问时间;起诉阶段实现了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二合一,简化举证质证程序,对于简易程序案件要求法院一般当庭宣判。相比其他案件周期缩短了近三分之二。
  
  2.定性及量刑方面的责任加重。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无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均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得益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更容易达到证据标准,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但是“检察机关需要在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之后,就案件处理达成基本的共识”,并对主刑及附加刑均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而在其他案件中检察机关则只要认为达到证据标准即可起诉,不需要让犯罪嫌疑人认可自己对案件的定性及量刑。同时,由于检察环节控辩双方已经对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达成处理意向,法院通常会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定性及量刑建议。可以说,排除后续不适用该程序或变更量刑等特殊情形,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通常代表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因此,从保障案件处理结果公平公正性的角度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使检察机关在对案件实体认定方面的责任有所加重。
  
  3.自由裁量权扩大。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使检察机关获得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主要表现在:首先,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试点办法》及《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但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与否,仍然有赖于检察官结合案件情况加以综合判断。其次,对于适用认罚从宽制度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是否赔偿和解、及被害人的意见,决定从宽的幅度,同时在从宽后,可以将更多案件纳入相对不起诉的范围内。最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检察官要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只要犯罪嫌疑人认可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在量刑建议幅度内判决。
  
  4.权利保障的义务增强。自愿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灵魂,一切后续工作都是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为前提的,而犯罪嫌疑人由于大多缺乏相关的诉讼经验和法律常识,难以正确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和适用后果,为早日解脱而违心认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应当更加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除了进行一般的侦查监督之外,还要履行及时告知、保障律师的参与、量刑协商等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
  
  5.严格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同时,检察机关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义务也是有增无减,不能因为追求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大处理而使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要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并作为量刑的重要因素予以考量,同时尽可能地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弥补被害人损失,以缓解社会矛盾。
  
  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把握的关键。
  
  1、认罪认罚从宽应当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认罪认罚从宽与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自首从宽是一样的,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要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2、认罪认罚从宽会不会出现同罪不同罚。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我们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来要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适用从宽幅度上有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对类似案件,非试点地方在法律规定幅度内也要按照法律规定酌情考虑认罪认罚从宽。
  
  3、认罪认罚从宽要切实避免权钱交易。“防止发生无辜者被迫认罪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问题”,孟建柱强调,改革要兼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合法权利,发挥好律师作用,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要防止这类问题,第一,要坚持证明标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证据关和程序关。第二,要规范诉讼程序。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必须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第三,要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第四,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4、认罪认罚从宽是否会导致被迫认罪。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确保当事人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对侦查过程中是否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这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作为重点的审查内容。同样,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明确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重点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造成认罪的,一是要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认罪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
  
  5、认罪认罚从宽实施中要切实保障被害人权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试点方案强调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保障被害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抚,有效地减轻诉累,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构建社会和谐,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改革部署的具体要求,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对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等多重价值的追求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打击犯罪,能够坚强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又可以及时发现侦查、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地发挥该制度在程序分流、节约资源、提升效率方面的作用方面,只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环节的科学、有效适用,才能更好地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落地实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伟大目标。
  
  (作者: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汪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