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苟某双方约定互相换车开,后秦某得知自己的面包车因苟某换车后开着外出办事时将秦某所有的面包车刮擦受损,后来苟某一个星期车内就把该车修理好,但是修好后秦某一直不去开车,导致车辆一直放在修理厂。秦某上诉至某院,明确表示不要该车,要求苟某赔
秦某、苟某双方约定互相换车开,后秦某得知自己的面包车因苟某换车后开着外出办事时将秦某所有的面包车刮擦受损,后来苟某一个星期车内就把该车修理好,但是修好后秦某一直不去开车,导致车辆一直放在修理厂。秦某上诉至某院,明确表示不要该车,要求苟某赔偿该面包车损失5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向秦某赔偿车损款的利息,但秦某提供不了证据证实其损失的依据。也未提供鉴定机构评估该车辆现在实际价值的书面证据,无法核实该车市场价值。苟某是否应赔偿秦某的车辆损失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秦某提供不了证据证实自己的实际损失有多大,故法庭依法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田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