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倩)11月6日上午,兴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抢劫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窦某驾驶一辆套牌白色本田雅阁小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陈某、李某、周某,从容县往南宁方向行驶至高速公路兴业段山心服务
本网讯(陈倩)11月6日上午,兴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抢劫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窦某驾驶一辆套牌白色本田雅阁小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陈某、李某、周某,从容县往南宁方向行驶至高速公路兴业段山心服务区500米附近时,追尾由姚某、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人窦某、杨某、陈某、李某、周某以修车费为由,要求被害人姚某、吕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在被害人要求报警处理的情况下,夺走被害人手机阻止其报警,并对两被害人拳打脚踢,且持刀恐吓被害人,在获得被害人微信转账、现金共人民币2万元后,五被告人驾车离开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某、杨某、陈某、李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殴打、持刀胁迫的方式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窦某、杨某、陈某、李某、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五人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窦某、杨某、陈某、李某、周某进行了最后陈述,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