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不得房 退款均遭拒

2018-12-11 15:51:45 57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平息了诉讼纠纷。 案件当事人晋某与周某原系合法夫妻。2015年12月24日,被告晋某、周某与原告万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其二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平息了诉讼纠纷。
  
  案件当事人晋某与周某原系合法夫妻。2015年12月24日,被告晋某、周某与原告万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其二人所有的房屋作价406800元转让给原告。约定:合同签订时,原告万某预付购房款160000元给被告罗某保管,被告晋某、周某协助原告于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罗某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晋某和周某,且原告将剩余房款全部给付给晋某和周某,若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则由被告罗某将购房款返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罗某预付了购房款,并给付被告晋某和周某之子10000元代为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后因手续办理无果,原告万某要求三被告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遭拒,遂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情绪较为激动,但本院审理这起合同纠纷的法官调解经验扎实,理论功底深厚,在其苦心劝说以及释法析理的情况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并由被告罗某督促被告晋某与周某将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全部移交给原告。被告罗某当庭表示为了让被告晋某和周某及时履行合同,自愿赞助其二人搬家费1000元,该起纠缠了数月的纠纷就此尘埃落定。(叶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