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未履行 共有人请求履行引纷争

2018-12-11 15:53:02 69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西正街社区的房屋,被镇雄县人民政府在棚户区改造中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款为3127927.36元,由被告王某领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西正街社区的房屋,被镇雄县人民政府在棚户区改造中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款为3127927.36元,由被告王某领取。同年6月20日,原、被告与其子女达成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约定分给儿媳刘某(长子之妻)128万元;分给次子王某一50万元;分给三子王某二40万元;分给女儿王某三40万元;剩余房款归被告王某个人所有。协议之后,被告王某给付儿媳刘某128万元,但拒绝给付其他子女款项。原告郑某要求被告王某履行协议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原、被告的共有财产。原、被告与其子女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属于赠与协议。协议之后,被告王某拒绝给付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款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被告王某拒绝履行合同,视为被告王某撤销赠与。原告郑某要求被告王某履行赠与协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与其子女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协议,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被告王某在付款之前撤销赠与,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毛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