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日益凸显,庭前调解是化解矛盾的便捷途径。近日,大姚法院民事审判庭一庭在庭前成功调解6件案件,其中当庭履行完毕1件。 庭前调解案结事了 李某某诉云南昭通某建筑公司水泥买卖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经
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现象日益凸显,庭前调解是化解矛盾的便捷途径。近日,大姚法院民事审判庭一庭在庭前成功调解6件案件,其中当庭履行完毕1件。
庭前调解案结事了
李某某诉云南昭通某建筑公司水泥买卖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经调解,云南昭通某建筑公司当场履行了应赔付李某某的水泥款及诉讼费共475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庭前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
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郑某是浙江人,吴某是云南大姚县人,双方打工认识同居后于2013年3月生育一子,同年9月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郑某与吴某因经济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冲突不断。2018年3月,郑某留下五岁的儿子回到浙江老家后双方便互不往来。郑某曾想与吴某协商离婚一事,但吴某避而不见。郑某遂诉至大姚法院。
开庭当天,郑某的律师及亲属从浙江来到大姚,吴某及律师也到庭应诉。开庭前,经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债权、债务无争执,但均要求抚养儿子。在向双方当事人了解诉讼意愿后,承办法官意识到郑某诉讼的目的不在于儿子的抚养权,而吴某与儿子感情较深。通过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郑某同意放弃儿子的抚养权,但要求行使探视权,吴某表示同意。
双方在庭审前化解了矛盾,当天领取了调解书。远道而来的郑某及亲属也在当天踏上了返程。
庭前调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提高了法院案件的办结效率,保证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民事权益,节约了法院审判资源,是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便捷途径,也是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有力举措。(陈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