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藏”前妻 后妻要离婚

2018-12-27 14:03:40 198
1994年在广东中山市做工期间,原告陈某珍与兴业县高峰镇的被告罗某锋相识,之后保持恋爱关系。双方于2006年6月到原告陈某珍的户籍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二者回到广东中山市打工并租房生活。 被告罗某锋系离婚后再婚,其于2003年5月与
  1994年在广东中山市做工期间,原告陈某珍与兴业县高峰镇的被告罗某锋相识,之后保持恋爱关系。双方于2006年6月到原告陈某珍的户籍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二者回到广东中山市打工并租房生活。
  
  被告罗某锋系离婚后再婚,其于2003年5月与前妻离婚,婚前与前妻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2006年8月,登记结婚两个月后,原告陈某珍听从被告罗某锋的意见,将户口迁入了被告的户籍地,但是一直未回过被告罗某锋的老家,直至二者的儿子满周岁时才跟随被告罗某锋回到兴业县高峰镇的老家,这时才发现被告罗某锋家中还有一位在其家中生活离婚不离家的前妻。原告陈某珍认为被告罗某锋婚前隐瞒这一事实,感到不能忍受。之后夫妻之间经常吵架不和,平时常处在冷战状态。2016年6月俩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之后原告离家至今。
  
  2018年原告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离婚后婚生儿子罗某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而被告罗某锋认为,以前虽离过婚,但现在其只有一个老婆。结婚十多年,自己的心都放在老婆陈某珍和儿子的身上,不同意与原告陈某珍离婚。
  
  兴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此作出不准原告陈某珍与被告罗某锋离婚的判决。(李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