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赌博仍借款 诉请还款被驳回

2019-01-23 17:54:18 98
明知对方借钱是用于赌博,仍然将钱款借出,结果索债不成又输了官司,43000元借款打了水漂。近日,大姚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姚某系大姚某小学校长,与赵某关系较好。2015年10月,赵某在大姚某乡镇酒店多次向姚某借钱用于叼三
 明知对方借钱是用于赌博,仍然将钱款借出,结果索债不成又输了官司,43000元借款打了水漂。近日,大姚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姚某系大姚某小学校长,与赵某关系较好。2015年10月,赵某在大姚某乡镇酒店多次向姚某借钱用于“叼三公”赌博,赵某每次赢钱,付给姚某50元至100元不等的抽成。事后,赵某书写下58000元的借条一张交由姚某收执。此后,赵某向姚某偿还借款15000元,剩余43000元未还。姚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赵某诉至大姚法院。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与赵某间的借贷事实客观存在,并确认双方的借款金额为58000元。但姚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姚某作为小学校长,本应在遵纪守法方面作出表率示范,但其明知赵某借钱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还参与赢利抽成,该借贷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姚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作者:大姚县人民法院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