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还款未获偿 诉至法院解纠纷

2019-01-28 14:22:40 96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债务人久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1年,因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罗某某需要公积金贷款,经双方协商,由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共同向镇雄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债务人久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1年,因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罗某某需要公积金贷款,经双方协商,由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共同向镇雄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150000元,镇雄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贷款150000元拨付给原告吴某某后,由原告吴某某将其中的50000元现金给付罗某某使用。贷款后,双方协商各自按所使用的金额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偿还贷款,因该款主要贷款人系吴某某,便由被告罗某某向原告提供的银行还款的账号每月还款500元。2016年4月,因原告吴某某办理退休手续,需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便与被告罗某某进行协商,由原告吴某某将被告所差欠的公积金28900元代为偿还,由被告罗某某向原告吴某某出具欠条,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原告吴某某经多次催要还款及利息未果,遂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中,被告罗某某辩称利息约定过高,不同意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由被告罗某某于2019年1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人民币28900元和支付利息6000元,合计人民币34900元;二、若被告罗某某不按上述协议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吴某某可对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白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