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张琳)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时,经被告人冯某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从庭审开始到宣判结束,整个过程仅用了不到10分钟的时间。这是自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我院首例适用刑
本网讯(通讯员:张琳)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时,经被告人冯某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从庭审开始到宣判结束,整个过程仅用了不到10分钟的时间。这是自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我院首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一审案件。
2018年11月1日21时10分许,冯某驾驶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英买里乡17村5组路段时,因对面行驶车辆的灯光太亮,无法看清前面行人艾某,发生三轮摩托车撞上行人艾某、艾某抢救无效死亡、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立即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冯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冯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至第226条速裁程序的规定,法官在对速裁程序的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可以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后应当进行当庭宣判。在查明上述事实后,法官即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刑事诉讼裁程序的适用,不仅简化了办案程序、缩短审理期限还降低了诉讼成本、提升法院的审判质效。截止目前,我院已适用该程序审结3起刑事一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