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明省)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提交的病案资料中反映其有糖尿病等情况,被告认为可能存在医治了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病症,提出鉴定申请,尽管原告不同意,本院准许鉴定。 本案审理中,原告提交了较多的病历资料,被告在
本网讯(徐明省)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提交的病案资料中反映其有糖尿病等情况,被告认为可能存在医治了与交通事故无关的病症,提出鉴定申请,尽管原告不同意,本院准许鉴定。
本案审理中,原告提交了较多的病历资料,被告在质证过程中发现被告的诊断情况中,有骨折,糖尿病等,认为糖尿病并非交通事故所造成,所以,该医疗费用若由被告承担,则明显不公平,申请鉴定。原告认为,在之前从未发现有糖尿病,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才查到有糖尿病,应与交通事故有关,不应进行鉴定,所有费用应由被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赔偿。经审查认为关于糖尿病,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其费用是多少,是否应由对方承担?这些属于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无法得出结论。关于鉴定,在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委托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手段,作出专门性的判断意见。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是保证民事审判工作客观、公正的主要环节。经审查,该请求事项与案件争议具有关联性,且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准许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