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抵契约之我见

2019-03-06 19:01:00 193
在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同时约定到期未能偿还借款的,则担保物归出借人所有。在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会将该纠纷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归出借人所有。在法官审理此类案件中,需对担保条款
 在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同时约定到期未能偿还借款的,则担保物归出借人所有。在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会将该纠纷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归出借人所有。在法官审理此类案件中,需对担保条款进行严谨的审查,谨慎进行处理。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担保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均已明确作出禁止流押、流质的规定。所谓流押、流质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所达成的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不履行债务,担保权人可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的约定。在设立抵押权、质押权时,抵押人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于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价值很高的抵押财产去为价值远低于该抵押财产的债权担保,比如,甲因急需资金周转向乙借款10万元人民币,以自己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抵押担保。此时,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那么,一些抵押人为了眼前的急迫需要,就可能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这样的结果,不仅不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也与民法规定的平等、公平的原则相悖。
  
  (作者:大关县人民法院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