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唐航)近日,本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诉称因与母亲到被告家买东西后认识被告,在认识一个多月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一女,但是因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原告与被告的父母也不能和睦相处,在被告几次打骂原告后,原告离家出
本网讯(唐航)近日,本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诉称因与母亲到被告家买东西后认识被告,在认识一个多月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一女,但是因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原告与被告的父母也不能和睦相处,在被告几次打骂原告后,原告离家出走已三年多,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在庭审中,原告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向法庭陈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不适宜抚养子女,在法官的询问后,原告申请对被告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鉴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庭同意了原告的鉴定请求,本案中止审理。法官询问被告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也表示自己曾经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只是但是现在已无大碍。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而精神分裂症患者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不当然有效,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进行诉讼,在无法确认诉讼中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时,需另行提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指定监护人后再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