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按照伽师县人民法院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活动方案,认真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清单,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和明确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
伽师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按照伽师县人民法院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活动方案,认真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清单,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和明确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
根据该庭制定的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清单,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职责主要包括配置审判资源,包括合议庭、审判团队职责分工;部署综合工作,包括审判工作的安排部署、审判或者调研任务的分配、调整;审批程序性事项,包括法律授权的程序性事项审批、依照规定调整分案、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审批等;监管审判质效,包括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进行检查监督,对案件整体质效的检查、分析、评估,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对存在的案件质量问题集中研判等;监督“四类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进行个案监督;进行业务指导包括文书制作、庭审规范、业务学习等,通过审理案件、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作出综合评价,对法官审判绩效进行客观评价基础上,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绩效作出综合评价;检查监督纪律作风,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举报投诉、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案件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庭长在权力职责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者干预案件。庭长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应当追究监督管理责任等。(阿布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