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京)近年来,校园及周边的暴力犯罪案件频发,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增多。这些暴力犯罪案件有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经威胁到学校的正常的教学秩序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应该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要大力预防青少年犯罪,国家、社会
本网讯(吴京)近年来,校园及周边的暴力犯罪案件频发,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增多。这些暴力犯罪案件有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经威胁到学校的正常的教学秩序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应该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要大力预防青少年犯罪,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要分别从法律制定、社会预防和矫正、法律知识的普及、家庭教育等多方面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文明的发展。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不仅处于生理生长期,而且处于心理生长期,性格和心理可塑性较强,但叛逆心理也较为严重,如果不及时发现、纠正,他们走反了路,那么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一)犯罪年龄提前,低龄化犯罪日益突出。从犯罪主体来看,校园犯罪逐渐走向低龄化。由于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发育年龄提前,大多未成年人出现了早熟的情况。这就使得犯罪年龄提前,据统计我国校园犯罪年龄较以前平均提前了2至3岁,其犯罪的年龄阶段大致为:10岁至12岁开始有劣迹,13岁至14岁开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岁至17岁进入犯罪高峰期。
(二)犯罪类型增加,案件恶性化程度加强。从近期的统计数字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不单出现在盗窃、聚众斗殴等影响社会治安的犯罪类型上,甚至出现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恶性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
(三)犯罪主体特殊,呈现偶发性、聚众性。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效仿能力强,走上犯罪,受家庭环境因素影响较大,由于父母离异、外出务工、服刑、无业或单亲、孤独等原因。同时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情感易冲动,个体攻击性强,往往因看某人不顺眼而一触即发,从产生犯罪意念到付诸实施,时间短暂。容易结伙作案,容易受社会不良青年蛊惑,拉帮结派,聚众施暴。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群体性参与,不仅弱化了社会规范对个体的约束,也强化了参与成员的个体行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聚众性”,会对未成年人产生更大、更直接的危害作用。
二、校园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原因诸多。但只有从中分析其主要的原因,才能做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从分析来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自身的原因。青少年处于生理和心理都逆转的特殊时期,特别容易情绪化、冲动,叛逆心理强。这就导致了他们做事不想后果,最后酿成大错。特别是针对故意伤害等案件来说,从案件的源头发掘,我们不难发现,基本上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但是就是特殊时期的性格和情绪,导致严重的后果。
2、网络原因。现代社会网络发展迅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也给青少年带来了不少难以抵挡的诱惑。网络中的东西繁综复杂,网络游戏,打打杀杀,好奇心强的青少年未免想要运用在现实生活当中,这就导致很多恶性案件的发生。
3、家庭方面的原因。大多数的青少年犯罪案件正是由于家庭造成的,特别是对于现在的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家庭溺爱导致他们的性格偏执。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农村的留守儿童大幅度增加,他们长期得不到父母的管束,年龄小,自制力差,社会诱惑力强,难免造成严重的后果。
4、社会方面的原因。社会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很大的,社会复杂,青少年自制力差,由于特定的生理心理原因,学生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尤其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而误入歧途。有些学生由于意志比较薄弱,很容易接受外界的影响,而对于不良现象和行为缺乏辨别能力。
5、法制意识淡薄。尽管现在各级学校普遍开有法制课,但由于该门课程不作为考试的内容,学校、教师本身也重视不够,学生更是对法制教育不重视,没有用心去学,用脑去记,导致法制课流于形式。这些原因导致现在的学生几乎不具有任何法律常识,罪与非罪界线不清,哪些是违法行为,哪些是合法行为,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以及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这些问题在他们的心中没有清楚的认识。俗话说,无知者无畏。既然学生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那么,他们做起事来就毫无顾忌,为所欲为。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意识培养
一是注重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要按照刑罚的目的,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对于潜在犯罪人、被害人和其他公民要采取普法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特别是对于青少年,则采取保护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改造性预防等预防措施,有效的防止和预防犯罪,对于已经犯罪的青少年则成立帮扶小组,通过政治思想教育,文化教育使之改邪归正,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二是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要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构建立体式的全方位的教育立体模式,从学校到社会,从社会到家庭,实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网格化,拓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渠道,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打破青少年教育内容单一的局限,把基础性、实用性的法律知识介绍给他们,增强他们学法的主动性,并培养守法的行为习惯;冲破“填鸭式”传统教育模式的束缚,根据青少年的性格特点,大胆探索新形式,发挥青少年的主观能动性,变消极接受为积极索取,使青少年的普法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积极向上的轨道上来,并让他们学有所成,就业时有一技之长,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