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龚徽)2019年12月23日,永善县人民法院阳光司法走入永善县务基镇务基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并全程同步网络直播。 2019年5月15日,被告张某驾驶水泥运送车至永善县黄华镇米贴村中街转运水泥。被告杨某以每吨25元价雇请原
本网讯(通讯员:龚徽)2019年12月23日,永善县人民法院“阳光司法”走入永善县务基镇务基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并全程同步网络直播。
2019年5月15日,被告张某驾驶水泥运送车至永善县黄华镇米贴村中街转运水泥。被告杨某以每吨25元价雇请原告段某从水泥运送车上将水泥搬至张某车上。水泥搬完后,段某在检查水泥是否堆放整齐的过程中,被告张某启动车辆,导致段某在从张某的车跳至水泥运送车时未成功,从车上摔倒在地,并于当日送往永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7月9日,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张某驾驶水泥运送车在永善县黄华镇米贴村转运水泥过程中,导致段某在此过程中受伤的事故。经调查,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真相”,原告段某遂诉至永善县人民法院。
经过法庭庭审,承办法官认定了案件事实。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但给原告段某造成的损害,不属于机动车在道路运行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故本案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应当知道原告段某未下车而启动车辆,造成原告段某摔伤,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原告段某由于自身判断失误而跳车,处置不当,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杨某作为雇主,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案情,永善法院酌情确定,由原告段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杨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70%的责任。按确定的赔偿比例,永善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段某经济损失18680.98元,扣除其已付的3459元,还应赔偿15235.98元。由被告杨昌润赔偿原告段某经济损失2668.7元,并驳回原告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庭审活动结束后,永善法院法律服务志愿者向到庭旁听群众发送了诉讼服务、扫黑除恶等相关法制宣传资料,并向群众宣传了防邪反邪、禁毒防艾、扫黑除恶、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等相关知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