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镇雄县的快速发展,商品房林立,物业纠纷这种城市病也随之滋生。前不久,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家住镇雄县某小区的耿某被小区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镇雄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欠缴的物业费等。庭审中,原告物业公司诉
近年来,随着镇雄县的快速发展,商品房林立,物业纠纷这种“城市病”也随之滋生。前不久,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家住镇雄县某小区的耿某被小区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镇雄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欠缴的物业费等。庭审中,原告物业公司诉称,经镇雄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其对某小区全体业主提供有偿物业管理服务。在此期间,原告物业公司为耿某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与服务,但被告耿某无故拖欠原告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置费、电费、公摊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701元。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而被告耿某则认为原告物业公司无权要求其缴纳物业管理等服务费。首先,原告物业公司未与被告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其次,被告耿某所在小区均不同程度存在物业管理不到位、保安值班巡逻不到位,环境卫生脏、乱、差,个别业主因住房内财物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等现象。
镇雄县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耿某作为小区业主不能独立于该小区存在,其无故拒交物业管理费无法律依据。但鉴于原告为被告等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确实存在物业管理混乱,保安值班不规范,卫生脏、乱、差,个别业主反映财物被盗等现象,故可酌情扣减被告耿某应支付给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结合原告为被告耿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服务质量,原告诉求被告耿某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按70%计算支付较为公平合理。
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镇雄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判决由被告耿某支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1115.00元及物业公司代其垫付的垃圾处置费、电费864.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一个物业公司能否做好并得到较好回报,应建立在提供优质服务并与业主建立良好的沟通基础上,若过多依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不仅增加了其他开支和负担,也会造成矛盾更加激化,形成恶性循环。同时,优质的物业管理有助于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这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镇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