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在黄开花申请执行袁云莲、袁顺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工作人员通过司法作风改进年的提升,以情、理、法相结合的执行方法,深度融合,并联系政府部门给予困难当事人予以困难帮助,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能自觉履行完毕,
一、内容
在黄开花申请执行袁云莲、袁顺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工作人员通过司法作风改进年的提升,以情、理、法相结合的执行方法,深度融合,并联系政府部门给予困难当事人予以困难帮助,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能自觉履行完毕,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从而折射出新时期人民法官的可亲可近形象,也让当事人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案件基本信息
1、执行依据:((2013)鲁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黄开花,女,汉族,1970年10月21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文屏镇普芝噜村6社。
被执行人:袁云莲,女,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文屏镇普芝噜村14社。
被执行人:袁顺云,男,汉族,1951年2月14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茨院乡茨院村9社。
4、执行机关: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5、执结时间:2013年9月24日
三、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黄开花于2012年11月17日与被执行人袁云莲(雇主)等10人去给被执行人袁顺云在农村修建一层砖混结构平房的地脚圈梁浇灌工程。下午,黄开花在挑混凝土过程中,踩翻支模板摔伤,致左侧股骨胫骨折,当时被送回家中休息,于当晚送到鲁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三天后出院,用去医疗费1226.86元。后经昭通市鼎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开花所受损伤属6级伤残,后期治疗费评估为130000.00元,护理期150日,营养期90日,休息期360日,用去鉴定费1900.00元。黄开花有兄弟姐妹6人,父亲去世,现有母亲李发芝77岁,有未成年子女刘启凤16岁,刘启银14岁与其共同生活,黄开花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以司法诉讼途径寻求解决。
四、审判情况
黄开花诉袁顺云、袁云莲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认为,袁云莲向袁顺云承揽工程,黄开花经袁云莲同意到该工地做工,并由袁云莲支付劳动报酬,黄开花与袁云莲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袁云莲应承担赔偿责任。袁顺云作为雇主,将其浇灌地脚圈梁任务包给袁云莲做,其劳动成果由袁顺云受益,故应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黄开花由于缺乏安全意识,未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进行自我保护,导致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其请求由袁顺云、袁云莲承担连带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期治疗费等合计247785.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由袁云莲赔偿黄开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40575.00元;二、由袁顺云给付黄开花经济补偿5796.00元;三、驳回黄开花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袁云莲不服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与黄开花不存在雇佣关系,请求驳回黄开花的诉讼请求。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以(2013)昭中民二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
五、执行情况
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袁云莲、袁顺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开花于2013年8月12日向原审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袁云莲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黄开花的执行款40575元,因双方家庭均比较困难,由被执行人袁云莲赔偿23000元,申请执行人黄开花申请解决涉诉特殊困难救助金10000元,对剩余的7575元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袁云莲与申请执行人黄开花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二、被执行人袁顺云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黄开花的执行款5796元,双方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了3000元,对剩余2796元定于2014年9月8日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开花表示同意。据此,鲁甸县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执行,该案最终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解说
该案从审判过程看,经过一审、二审,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大,对抗性强,矛盾对立一直延伸到执行阶段。而执行法院所在地属国家级贫困县,但县政府在经费特别紧张的情况下,每年拨付10万元的涉诉特殊困难救助金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而该院所辖区执行案件当事人大多数为自然人,履行能力又普遍偏低。针对该案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比较突出,被执行人袁云莲不但履行能力低,且因文化、法律意识等缺陷,反复做工作都不听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并未退缩,而是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以精湛的执行艺术,采用情、理、法相结合的综合方法,并联系政府有关部门以最大限度帮助申请执行人黄开花解决涉诉特殊困难救助金10000元,遂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目标。通过此案的执结,折射出新时期司法精神意义,不但使当事人感受到人民法院法官可亲可近的良好形象,而且使其感受到司法良知,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良好社会效果,也让当事人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鲁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张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