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监守自盗 构成犯罪被处刑罚

2014-03-17 09:48:46 137
近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因盗窃公司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张某系北川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盗窃北川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放置于该公司辅料厂蓬内的电机三台,并向保安
  近日,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因盗窃公司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张某系北川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盗窃北川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放置于该公司辅料厂蓬内的电机三台,并向保安谎称公司领导要求叫货车司机王某帮其运送三台电机出去变卖。当天晚上9时,被告人张某指挥货车司机王某驾驶货车将其事先盗窃的三台电机运送出厂。次日,其将盗窃的三台电机运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邓某,随后被告人张某将所得赃款挥霍。同年10月,被告人张某趁无人之际准备将放在中联水泥厂里的另一台电机运送出厂变卖,后因其叫来的货车过小无法将该台电机运送出厂,随即被告人张某使用装载机将该台电机藏匿于该厂原料下料口处一土堆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供述藏匿电机的放置地点并带办案人员找到该电机的。经鉴定,上述四台电机价值480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虽然系被害人公司员工,但盗窃时并非利用职务之便占有电机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张某亲属对被盗电机金额进行了积极退赔,张某并能积极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作者:高国健  陈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