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携少量毒品乘火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刑

2014-04-29 12:54:07 154
吸毒人员随身携带少量毒品乘火车,下车出站时被人、脏具获,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刑罚。4月29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全军强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作出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全军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
  吸毒人员随身携带少量毒品乘火车,下车出站时被人、脏具获,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刑罚。4月29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全军强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作出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全军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家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牡丹镇社集寨村的被告人全军强,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于2013年12月9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抓获后取保候审。
  
  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7时45分许,被告人全军强持成都开往宝鸡的K386次旅客列车车票,在宝鸡火车站出站时,被值勤民警当场从其裤子的裤裆处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内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二小包,经称量、鉴定,被告人全军强随身携带的二小包毒品可疑物共净重10.1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公安机关随即对被告人全军强做尿检化验呈阳性,证实被告人全军强有吸毒史。
  
  被告人全军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受到检察机关指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全军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非法持有,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军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全军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供述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事实。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孙凯、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