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祁蛟虽系吸毒人员,但乘火车从甲地到乙地使大量毒品产生位移,构成运输毒品罪被起诉。5月22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祁蛟运输毒品一案作出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祁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祁蛟虽系吸毒人员,但乘火车从甲地到乙地使大量毒品产生位移,构成运输毒品罪被起诉。5月22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祁蛟运输毒品一案作出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祁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祁蛟,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2月1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抓获后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
2014年2月1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祁蛟乘坐成都开往西安的K6次铁路旅客列车到达西安火车站,出站时因其形迹可疑被值勤民警盘查中,当场从其上衣内侧口袋内分别查获用浅绿色塑料袋和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各一包,经司法鉴定中心称量、鉴定,被告人祁蛟携带的二包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为50克和9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
被告人祁蛟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受到检察机关指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蛟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运输,共计净重达59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蛟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陈思、张秋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