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结合巧分析,化解纠纷树典范

2014-06-03 19:45:10 109
牛星诉兴隆建材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牛星诉称:2012年4月,被告雇佣我在其兴隆建材制品厂干活。2013年5月12日,我在厂里干活的过程中,右手被机器绞伤,后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9月2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因我对该
  ——牛星诉兴隆建材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牛星诉称:2012年4月,被告雇佣我在其兴隆建材制品厂干活。2013年5月12日,我在厂里干活的过程中,右手被机器绞伤,后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9月2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因我对该裁决不服,故向阿瓦提县法院提起诉讼。
    现要求:1、由被告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25500元;
    2、由被告支付我工伤医疗补助金14805元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1725;
    3、由被告支付我鉴定费68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500元;4、由被告支付我工作期间的社保金5580元。    被告兴隆建材制品厂辩称:2012年4月,原告在我制品厂干活,且在干活过程中右手被机器绞伤属实,我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内容不服,现同意合理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雇佣原告在其制品厂干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12日,原告在被告处干活的过程中右手被机器绞伤。后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裁决书,原、被告双方对该裁决均不服。    
    焦点问题    
    牛星在兴隆建材制品厂工作期间被机器绞伤属实,但按照规定兴隆建材制品厂应当赔偿牛星多少赔偿款、承担多少责任是一回事;兴隆建材制品厂实际能够赔偿牛星多少钱,怎么处理对牛星最经济、最能切实保护其合法利益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处理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兴隆建材制品厂支付原告牛星经济赔偿款30000元(该款已包括被告兴隆建材制品厂应向社保局交纳原告牛星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此款于2014年12月5日前付清;        
    2.原告牛星放弃其起诉的各项诉讼请求;    
    3.原告牛星与被告兴隆建材制品厂均放弃因本起劳动争议引发的赔偿再次申请仲裁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4.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牛星负担。    
    启示与经验    
    从表面上看,我们发现,原告所不服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裁决用人单位赔偿数额要多,而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赔偿数额要少!这对于原告是不是不划算?    
    我们说,任何案件的处理过程,都是解决老百姓切实问题的一个过程,脱离了解决实际问题,其实也就失去了办案的意义。当我们法官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角度去做好审判工作,把解决老百姓的切身困难和真心实意地替老百姓去想、最现实在维护他们的利益的时候,我们的调解意见才能被老百姓所接受,他们才会相信我们人民法官,我们的调解工作才能见效。    
    牛星诉兴隆建材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案,我们的法官详细地为当事人计算了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同时考虑到兴隆建材制品厂目前的支付能力,且原告不可能再在阿克苏地区长期居住、没有能力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分析了如果调解不成、本案可能的走向,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终于使该案调解成功,同时赢得了当事人的爱戴和尊敬。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