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贩毒,害人害己,法理不容,被双处罚。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琴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并作了一审宣判。 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鲁甸县公安干警在李某琴租住房内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杨某和被告人李某琴抓获,经杨某指
零星贩毒,害人害己,法理不容,被双处罚。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琴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并作了一审宣判。
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鲁甸县公安干警在李某琴租住房内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杨某和被告人李某琴抓获,经杨某指认称重,净重0.1克;从被告人李某琴的右裤包内查获海洛因可疑物零包四个,经李某琴指认称重,净重0.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鲁甸县公安机关随案移送了扣押的IPHONO黑色外壳手机一部,银灰色触屏诺基亚手机一部及人民币205元。
2014年2月26日13时许,鲁甸县公安干警在李某琴租住房内将正进行毒品交易给张某的被告人李某琴抓获,当场从张某左上衣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经张某指认称重,该可疑物净重0.1克。从李某琴租住房屋堂屋沙发背垫中查获用卫生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零包两个,从沙发垫下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一个,经李某琴指认称重,该可疑物合计净重0.4克。经鉴定,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琴两次零星贩卖海洛因累计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琴(其夫被正接受强制戒毒)两次零星贩卖毒品,本应从严惩处,但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其抚养着三个年幼小孩(次女马某又患有大脑发育不良疾病),本院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其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家庭状况等因素,并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IPHONO黑色外壳手机一部,银灰色触屏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0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罗泽志)